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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汇编 编号35.关于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责编:李晓燕 发布时间:2023-09-05 16:25:23 浏览次数:

   今年三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关于一九九二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请示的通知》,明确一九九二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今年五月、七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分别主持召开了全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会议和中央直属单位产权登记布置会议,并印发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对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做了具体部署。为做好经贸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并逐步形成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各单位要加强对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领导,认真学习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文件,提高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对保卫国有资产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意义的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出成效。

   二、登记范围
 
  (一)经贸部直属的各级中央经贸企业、企业集团以及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国有资产开办的集体企业、领取企业营业法人执照的事业单位均须办理产权登记。
 
  (二)三资企业、在建单位(建成投产、开业后再进行产权登记)、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事业单位暂不办理产权登记。
 
  (三)已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并依据一九九一年决算办理过一九九二年度产权登记的企业不再办理产权登记。
 
   三、中央经贸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按财务隶属关系组织实施
  
  (一)经贸部直属各总公司、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中国(福建)对外贸易中心集团,其产权登记表由经贸部审核,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定。
 
  (二)各总公司所属各子公司由其总公司审核,经贸部集中审定。
 
  (三)总公司所属公司及其他独立核算单位由总公司审核,经贸部集中审定。

   四、关于企业集团的产权登记工作
 
  (一)已成立企业集团的总公司,其产权登记仍报经贸部审核,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定。
 
  (二)企业集团的产权登记表应包括紧密层企业的资产数,即按照核心企业和紧密层企业的资产汇总数填列。
 
   紧密层企业不单独办理产权登记,只办理资信证明(也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但只起资信证明作用),其资信证明由其核心企业审核。
 
  (三)对与核心企业无资产纽带关系,因业务关系而形成的松散层企业,仍按原隶属关系办理产权登记。

   五、今年办理产权登记,其产权登记表依据企业一九九一年会计决算填报。

   六、各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本企业系统的产权登记工作。

   七、产权登记的种类:
 
   产权登记按性质分为开办、变更,注销和年检四种,简要说明如下:
 
  (一)开办登记:新开办的企业、分离出来作为独立法人的企业、合并成新的企业,需办理开办登记。
 
  (二)变更登记:企业中部分分离出去,其他企业被并入本企业(兼并),改变财务隶属关系,增减资超过20%(含20%),地址、经济性质及法人代表发生变化的企业,需办理变更登记。
 
  (三)注销登记:原企业被兼并、撤销或破产的,需办理注销登记。
 
  (四)年检:所有作为独立法人的企业均需办理年检登记。

   八、本次产权登记主要是指年度检查登记。开办、注销,变更登记需单独办理。

   九、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审定的企业,办理核发《国有资产授权占用证书》,有关规定另行通知。

   十、今年的产权登记工作于十月底以前结束。各总公司的产权登记表于九月三十日前报经贸部审核;各总公司所属企业的产权登记表于十月十日前一并报经贸部审定。

   十一、请各总公司(企业集团)要认真组织好本系统的产权登记工作,可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本系统开展产权登记的实施方案和补充规定,报经贸部备案。

   十二、产权登记工作结束后,我部将与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一起对我部所属各单位的产权登记工作组织验收评比,对工作开展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不按规定办理和工作不负责的企业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将暂缓产权登记和工商注册。
   
   各地方经贸企业如何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请各地经贸主管部门商当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决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的填报可比照本通知办理。
 
   附件: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填报说明
 
                                                                                 对外经济贸易部
                                                                                 一九九二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填报说明

   产权登记试行办法规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年度检查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开办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因此,《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分为年度检查表、变动登记表、开办登记表和注销登记表。本次产权登记主要是指年度检查登记,年度检查表需要填列和计算的项目共40个,现将年检登记表需要解释的有关项目说明如下:
 
   1、“用途”,是指本表一式四份各自的用场(处)。在实际登记中,年度检查表需要填四份,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或被委托单位,分别在用途处加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保存”、“企业主管部门保存”、“企业单位保存”、“申办企业登记证明”的戳记。分别起保存和到工商管理部门年检时起申办企业登记证明的作用。
 
   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下发的国有资产登记说明中,原来要求产权登记表填写三份。为了使产权登记工作更好地进行,现决定将产权登记表由填写三份改为填写四份。
 
   2、“编号”: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产权登记时,赋予企业单位的产权登记号码。编号采取五个层次的编码方法,用15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其中:第一层次作为企业单位隶属关系代码标识,用一位数字表示。在实际使用中:我们用1-代表中央企业;2-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企业单位;3-代表省辖市(含地区、州、盟、省直辖行政单位)企业单位;4-代表县级(含市辖区、地辖市、省直辖县级市、旗)企业单位;5-代表中央和地方共同投资兴办的企业单位,包括联营、股份制企业;6-代表不同地区和不同部门投资形成的企业单位。经贸部所属各级经贸企业均为中央企业,本级编号均为“1”。第二层作为产权登记主管机关级次代码标识。用一位数表示。在实际使用中,我们用1-代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2-代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委托的国家有关部门或单位;3-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4-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的同级有关部门或单位;5-代表省辖市(含地区、州、盟、省直辖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6-代表省辖市(含地区、州、盟、省直辖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的同级有关部门或单位;7-代表县(含市辖区、地辖市、省直辖县级市、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委托登记中,第二层次的代码标识采取“委托谁就编谁的代码标识”的方法进行,但这种代码不代表产权隶属关系,只是表明登记工作关系。总公司为“1”,总公司所属企业为“2”。第三层次作为企业单位所在行政区划代码标识,用六位数字表示。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填列。第四层作为企业单位所属行业大类代码标识,用二位数字表示。按原国家标准局发布的国家标准GB4754-8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中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表》的行业大类代码填列。第五层作为企业单位产权登记顺序代码标识,用五位数字表示。按行业大类依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先后顺序编排,即从00001号排到99999号,以上是产权登记编号的一般原则。
 
   这里还要特别说明中央和地方共同投资形成的企业单位及股份制企业的第二层次和第四层次代码标识,即产权登记主管机关级次和待业行业划归代码的确定原则。
 
   中央和地方共同投资形成的企业,其产权登记级次按投资比例的大小确定。中央部门(公司企业)投资比例大的,是一级企业的就到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登记;是二级以下企业,企业投资单位的主管部门又是被委托的,就到企业主管部门(或单位)办,并编相应的级次代码。地方投资比例大,或中央、地方投资比例相等就归地方登记。这类企业按投资比例关系划归所属行业,即哪个部门的投资比例大,这类企业就编哪个部门的行业划归代码。
 
   如果中央投资方是两家以上的,其第二层次的级次代码按以下办法确定:(1)由投资额大的部门办;(2)由牵头单位办;(3)投资额相等的,经几家协商后由登记主管部门或被委托部门指定一方办,并编相应的级次代码;行业划归代码随投资比例关系确定。
 
   中央和地方联资开办的企业,如果已经明确了隶属关系的,就由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登记,并编相应产权登记级次和行业划归代码。
 
   股份制企业按控股关系确定产权登记级次。如中央投资单位控股的就由国家资产局或企业主管部门登记,如果中央是两家以上部门控股的,能分出股份大小的,就由股份多的登;股份相同的,经几家协商同意后,由登记主管部门或被委托部门指定一方办理,行业代码随控股关系确定。
 
   为保证编号的唯一性,有利于电子计算机较长时间地储存数据,企业单位名称变更、注销后,原编码随即注销,不再使用。
 
   中央经贸企业产权登记表的编号由经贸部按上述原则统一编制。各单位在办产权登记时,应按上述原则先行区分与公司有关的联合企业、股份制企业是否该由经贸系统办理产权登记。该由经贸系统办理的,在申办时需单独说明。
 
   3、“企业单位名称”:指登记企业单位的全称,与企业单位公章一致。
 
   4、“统一代码”:指各级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赋予企业法人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法定代码标识,即《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号。
 
   5、“法定代表人签字”:由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负责人签字(股份制企业由国家股股权代表签字,没有明确国家股股权代表的,暂时委托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6、“地址”:指登记企业单位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7、“注册号”: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注册号,同统一代码。
 
   8、“开业日期”:指注册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登记企业的开业时间。
 
   9、“经济性质”:指登记企业单位的所有制性质。
 
   10、“组织形式”:指登记企业单位的财产组织形式,如联营、股份制等。
 
   凡全民所有制性质企业,本栏不填。
 
   11、“主管范围”: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的登记企业单位的主营范围填写。
 
   12、“注册资金”:指投资者认缴或同意拨付并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的资金数额。按登记企业单位最近一次企业法人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注册资金填列。
 
   以上第3项至第12项按总公司本部的相应内容填列,以下项目按总公司系统的汇总报表填列。
 
   13、“利润总额”:指检查年度登记企业单位实现的利润总额,有定额补贴,按加上定额补贴后数额填列。经贸企业按会计决算08表“企业自负盈亏额”填列。
 
   14、“资产总额”:指企业单位使用的全部财产。填列要求是:
 
  (1)经贸企业:按年度汇总会计决算的01表中的资金占用方总计数额,或按资产负债表(合并表)的资产方数额填列。有待转已完专项借款工程支出的作扣除处理。
 
  (2)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资金活动情况表的来源方数填列。
 
   15、“国有资产总额”:指企业单位中属于国家所有的各项资金之和。
 
  (1)经贸企业:国有资产总额=固定基金+流动基金+专用拨款+更新改造基金+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出口风险基金+专用资金备抵(扣除职工福利奖励部分)。
 
  (2)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总额=固定资产基金+拨入事业费+周转金+专项基金(或专用拨款)+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
 
   16、“国有资本金总额”:按固定基金(扣除待转已完专项借款工程支出)、流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专项拨款之和填列。
 
  (1)经贸企业:国有资本金=固定基金+流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专用拨款
 
  (2)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本金=固定资产基金+周转金+更新改造基金+设备购置专款
 
   这里需要着重说明:在目前我国绝大多数企业使用的各种会计报表上是没有资本金概念。随着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现行的会计制度也将不断进行改革,我国也将逐步采用国际上通行的会计核算准则及办法,所以,使用资本金考核指标和科目是改革的方向。因此,在这次产权登记中,增加了“国有资产总额”和“国有资本金”两个指标,以便与将来的会计制度衔接。
 
   17、“上年”:由企业单位按上年度检查产权登记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栏中相对应的“当年”栏目数额填列。由于今年是首次开展产权登记,所以,本栏一律空白。
 
   18、“实有资金”:暂按国有资产总额、其他单位投入资金之和填列。有向其他单位长期投资的,作扣除处理,经贸企业有向其他单位长期投资的扣除用自有流动基金投资部分。
 
   实有资金=国有资产总额+其他单位投入资金-投资(自有流动基金投资部分)
 
   19、“向其他企业单位投资(含境外企业单位)”反映企业单位投资于其他企业法人单位的资金(不含债券投资)。企业不需逐项填列,只需按境内、境外投资的总额分项填列。
 
   20、“企业单位经办人”:经办人统一由财务人员承担,并由单位财务主管签字(可在栏目上方)。
 
   21、“主管单位审查意见”:指企业单位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或上一级主管企业单位的意见。总公司、企业集团的产权登记表,该栏由经贸部填写;总公司的所属企业、企业集团的紧密层企业,该栏由总公司或其核心企业填写。
 
   22、“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意见”:指负责该企业单位产权登记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的意见。
 
  (1)各总公司、企业集团的产权登记表,该栏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填写、盖章。
 
  (2)各总公司所属企业,该栏由经贸部填写、盖章。
 
  (3)企业集团的紧密层企业,该栏由核心企业填写。即核心企业对其紧密层企业既审核又审定。
  
   23、“发证人签字”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发给企业单位《国有资产授权占用证书》的经办人签字。《国有资产授权占用证书》都是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制发,具体通过什么方式发给企业,视具体情况再定。
 
   24、“领证人签字”指企业单位领取《国有资产授权占用证书》的经办人签字。
 
   25、“档案编号”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该企业单位的登记表整理存档所编的档号。
 
   这里说明一下:由于登记表是填四份,而且由四个部门分别保存,所以这里说的档案编号仅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保管的那一份的编号,至于企业主管部门、企业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保存的是否编号,由这些单位自定。档案编号与表格的计算机储存编号可以不一致。
 
   以上是年度检查表的填报说明,有关开办、变动和注销登记表的填报说明将另行通知。
 
   外运、基地、包装、信托等企业可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补充填报说明,报经贸部批准后执行。